原告中联润世新疆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程**、黎**、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联润世新疆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与被告程**、黎**、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联润世新疆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承担财产保全费1945.92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原告因与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向贵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支付财产保全费2327.65元。2021年6月28日,贵院就该起案件作出(2021)新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原告胜诉比例为83.6%,被告应按该比例承担财产保全费1945.92元(2327.65元×83.6%)。故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程**、黎**、黎**共同辩称,本案保全费和之前起诉的民事案件无关,产生的财产保全费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本文书还有9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