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振,男。
原告卫**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王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卫**及委托代理人肖**、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委托代理人路*、被告王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卫**诉称:2015年5月16日9时20分,被告王振驾驶黑g******号(该车在平安财险参加了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小型客车沿滴道区中心街由西向东行驶,车辆行驶至滴道区地税局门前靠路边停车,车上乘车人开车门时,将同向行驶的原告撞伤。事故发生后经公安机关认定原告无责任,被告全*。原告伤后被送到滴道区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的锁骨粉碎性骨折,住院18天回家休养。治疗期间被告王振支付了医药费,对于其他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为此原告依法诉至法院。依据鸡西协和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原告要求被告平安...(本文书还有30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