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男,1985年12月**日出生,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再审申请人海东市乐都区高庙中心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高庙供销社)因与被申请人青海宏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德公司)、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庙供销社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认定高庙供销社与宏德公司依据草图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错误,草图不能作为招投标的依据。施工正式图纸包括合同内的全部工程,其中有多处漏项工程并未施工,但二审判决对此部分并未委托鉴定以及扣减。二、被申请人未按图施工,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一审中再审申请人请求司法鉴定,一审法院竟然违法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权利,程序严重违法。虽然验收合格,但并不能对抗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工程质量...(本文书还有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