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邵阳市天龙汽车运输服务车队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步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胡玲玲、人民陪审员李*进参审的合议庭进行了调解。原告诉称,2011年10月8日,原告在被告处为湘e******号重型普通货车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机动车辆商业险,机动车辆商业险具体险别为:第三者商业责任险(30万限额)、车上责任险(驾驶员和**座乘客)、三责险和车责不计免赔,为此原告共支付了保险费10910.4元,保险期间自2011年10月8日至2012年10月7日止。2012年8月30日,原告的司机李*龙驾驶湘e******号重型普通货车在贵阳环城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过程中,与前方行驶的谢*林驾驶的贵a******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贵a******...(本文书还有7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