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青海德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德全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金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金厦公司)、扎西东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青2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青海德全公司申请再审称,案涉工程建设方是果洛良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果洛良吉公司),总承包施工单位为陕西金厦公司,双方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书》后,陕西金厦公司约定由青海德全公司施工,后双方合同终止,并约定无债权债务纠纷。一审判决据此驳回张**的诉求正确。二审改判青海德全公司向张**支付工程款2632500元等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张**虽然在案涉工程中进行了施工,但后期只是个人出具了一份工地结算单,只有扎西东主签字,该结算单...(本文书还有11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