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古*与被告陕西世纪星海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星海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雷丹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被告世纪星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恒大文化旅游城项目的佣金66228.64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6507.6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自2017年9月1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2017年9月11日双方签订合同期限自2017年9月11日至2018年9月10日的劳动合同,2018年9月11日、2019年9月11日双方分别续签劳动合同,续签期限均为一年。原告在职期间与西安恒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恒大旅游文化城项...(本文书还有29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