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史**因与被上诉人史**以及原审第三人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2021)豫14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史**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2020)豫14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和本案(2021)豫1422民初****号民事判决均认定2017年史**、史**及史*三方当事人对土地进行了调换,但(2021)豫1422民初****号民事判决又称“原告史**并未参与被告史**和第三人史*的土地调换过错”错误。在这次三方土地对换的过程中,史**、史**与史*三方是同时进行的,即史**宽5米的土地给史**,史**宽5.2米的土地给史*,史*宽4米的土地给了史**,三方的行为是同时进行、并列组合、相辅相承、缺一不可的,更是不可分割的。2.2020年11月30日,史**、史**在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第一条明确约定“将纠纷标的使用权...(本文书还有32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