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漯河市宏晖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漯河市宏晖纸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漯河市宏晖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下欠货款(含运费)1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被告向原告公司订货(家芝宝牌卷纸3600提),货款合计12600元。2020年5月24日,原告按照被告指示将上述订货全部发送至指定的收货地点(湖南省浏阳市永安镇永和路普洛斯**栋),并垫付了运费1800元,以上货款及运费共计14400元。原告发货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在2020年11月15日、11月29...(本文书还有11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