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师范大学(以下简称河师大)与被上诉人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七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铁七局于2009年10月10日提起诉讼,要求河师大给付工程款并赔偿经济损失295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后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河师大给付中铁七局工程款并赔偿经济损失合计4500000元。经审理,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09)牧民二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河师大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新中民五终字第6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后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4)牧民二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河师大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经公开招投标,河师大与中铁七局于2007年3月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中铁七局承建河师大东校区4#学生宿舍楼(含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工程内容为土建、给排水、电气、暖通;工程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安装工程;开工日期2007年3月1日,竣工日期2007年8月31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84天,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价款为8017698元。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根据监理和发包方核实的已完成工程量拨款,工程款支付达到合同价款的80%时停止拨付,预留20%,结算后再付15%,其余5%作为质保金,在保修期内分次结清。工程竣工预留5%保修金,5年保修期内每年退1%(无息),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无息返还承包人。
合同签订后,中铁七局即开始施工。2007年9月10日,河师大东校区4#学生宿舍楼工程已竣工,经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验收,结论为“合格”,出具《重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交付河师大使用。2007年10月23日,河师...(本文书还有72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