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甲涉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被告人张**、曾**、赵**、杨**、毕**、杨**涉嫌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毕**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移送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决定并案起诉。本院分别于2021年2月3日、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4月以来,被告人常某甲在位于弥勒市**镇**村**号家中非法制造黑火药后,通过电话联系对外出售,并用自己的云******白色面包车将自己非法制造的爆炸物黑火药出售给石林地区石材厂上的买家。其中:
1.2020年4月左右,被告人张*...(本文书还有18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