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险汕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蒙城县宏泰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城宏泰运输公司”)、汕头市金平区鑫龙货运代理站(鑫龙货运代理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被告李*申请,本院依法追加鑫龙货运代理站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中华财险汕头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蒙城宏泰运输公司、鑫龙货运代理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华联合财险汕头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28198.05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23日,潮安县彩塘永兴达物流(后改名为“汕头...(本文书还有28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