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与上诉人郭**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刘**于2015年1月21日向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对刘**、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三环路**号**号楼**单元**层**号房产一套,约30万元)进行分割;2、本案诉讼费用由郭**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刘**将其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依法分割以下财产:1、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三环路**号**号楼**单元**层**号房产一套;2、车牌号为豫a×××××,购买金额为97300元的郑州日产汽车一辆;3、共同债权37896元(郑州市金水区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所欠郭**工程款);4、共同存款97731.12元。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5)管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刘**、郭**不服,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冯**、马**,上诉人郭**及其委托代理人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刘**与郭**2010年2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郭**系再婚),××××年××月××日婚生一女郭某乙。刘**于2012年9月18日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与郭**离婚。原审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2)管民初字第1752号民事判决,判决准予刘**与郭**离婚。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该判决,均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郑*二终字第70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对于双方之间的财产分割未予处理,刘**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财产。
另查明:(一)刘**要求分割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三环路**号**号楼**单元**层**号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1001122293)。该房屋原登记所有人为案外人司**。2010年7月29日,司**作为甲方、郭**作为乙方、郑州明羽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作为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该套房屋出卖给乙方,丙方为中介方,总价款为426500元。...(本文书还有83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