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张*、张*、陈**与被告徐**、包**、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昌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张*、张*、陈**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秀梅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张*、张*、陈**的委托代理人王**及原告张**,被告徐**、包**及其委托代理人付**,被告阳光财险昌吉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张*、张*、陈**诉称:2014年6月27日18时50分许,被告徐**驾驶新b1axx号微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省道303线440公里加400米处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陈**相撞,造成陈**死亡,一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奇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被告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现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01371.5元(死亡赔偿金174840元、丧葬费24921.5元、误工费735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00961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徐**、包**...(本文书还有50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