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堀场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堀场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堀场公司。
2.申请号:28053264。
3.申请日期:2017年12月13日。
4.标志:
5.被驳回的商品(第9类,类似群0901;0910):荧光光谱分析仪;荧光量子吸收率光谱分析仪;分光荧光计;光致发光光谱分析仪;光致发光寿命测量光谱分析仪;荧光量子产率光谱分析仪;荧光量子摄谱仪;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数据处理设备(统称复审商品)。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1.注册人:艾可灵环境保护发展和经销企业。
2.注册号:16956491a。
3.申请日期:2015年5月15日4.注册公告日期:2017年11月14日...(本文书还有22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