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诉被告彭**、王**、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刘**,被告王**,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杨**,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27日,被告王**同被告彭**签订劳动合同书。被告彭**将位于新郑*郑*大道与107交叉口的华商汇建材装饰博览中心——基础建材馆的工程发包给被告王**。原告跟随被告王**在该工地干活,2015年2月4日和2015年5月4日经结算,被告彭**仍下欠王**共计30多万元。被告王**下欠原告劳务款10500元,并出具工资明细一份。经查询得知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该项...(本文书还有20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