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与被告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被告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本金37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368713.33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以后仍按照月息2%主张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7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扣除已经偿还的利息9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0日、12月28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200000元、1700...(本文书还有32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