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道办事处与被上诉人刘**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2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主审),审判员王*、代理审判员王*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一审原告刘**诉称:2012年7月24日,原、被告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产权调换协议书》一份。根据该协议书被告因沈本大道与机场路立交桥项目建设需要,在桃仙街道宁路村规划范围内实施房屋征收,原告所有的房屋属于《房屋征收决定》核准的征收范围内。原告将私有00185号房证、东陵集用(2002)字第宅****号土地使用权证交给被告。被告按房屋综合价格每平方米2750元的价格动迁原告房屋,并约定给原告安置楼房2套,其中92平方米、76.1平方米各一套,交房时间为一年。被告给付原告过渡时间补助费每月500元,12个月共计6000元。2013年4月8日被...(本文书还有37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