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2年1月自行相识恋爱,2012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2013年5月**日生育一女沈某乙。2014年9月原告以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争吵并伴有肢体冲突,致原告有外遇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未获准许。现原告再次以夫妻关系彻底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判令支持原告诉请。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之间尽管系再婚夫...(本文书还有35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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