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尤**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陈**立即向尤**返还借款30000元及支付利息损失(以3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陈**于2010年11月30日向尤**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由尤**收执。陈**至今未返还借款。
陈**未作答辩。
尤**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借条一张作为证据。本院认为,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尤**提供的借条上有陈**在借款人处签名,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对其...(本文书还有8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