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冉**与被告肖**、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被告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冉**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本金78000元及逾期利息7700元(按年利率3.85%,从2018年11月6日暂计算2021年6月4日,以后顺延至被告本息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11月份,原告从被告肖**处承接了兰考县小宋乡的乡村公路修建,2018年11月6日被告肖**要求原告交纳工程保证金78000元,其中70000元让原告交到被告金**的银行账户(621081****...(本文书还有17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