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牟**、第三人青梅仁青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2020)青27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上诉人牟**,第三人青梅仁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0)青2701民初****号民事判决,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1.原审认定马**与牟**签订的《工程合同》,牟**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且认定马**带来四名汉族小工在工地进行施工,同时认定该合同因无建筑施工资质而无效。据此,马**是否提供实际投入、管理等证据与马**的实际施工人的法律地位没有关联性。2.原审认定青梅仁...(本文书还有25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