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诉被告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经本院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施**诉称,被告高**向原告购买玻璃,2014年1月30日,经结算,被告尚欠40000元货款未支付。被告高**出具结欠款凭证交原告收执。截止至今,被告未能支付上述货款。请求判决被告高**支付原告货款4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高**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被告高**向原告施**购买玻璃,2014年1月30日进行结算...(本文书还有6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