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桥西区杰楷食品商行(以下简称杰楷商行)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郫都食品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知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杰楷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上诉人郫都食品协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杰楷商行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郫都食品协会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案涉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错误。本案中杰楷商行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为“郭县豆瓣”,且包装上明确标有“椒好运”商标,与涉案“郫县豆瓣”商标在字、音、形、义方面均有明显区别,既不相同也不构成近似,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另,杰楷商行使用的“椒好运郭县豆瓣”中的“郭县豆瓣”为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商乐陵市祥瑞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注册商标,“豆瓣”属于通用名称,郭县为确定的地址名称,郫都食品协会无权禁止乐陵市祥瑞食品有限公司使用“郭县豆瓣”这一商...(本文书还有45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