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文安县国山超市(以下简称国山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国际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0知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山超市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宏联国际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宏联国际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错误判决国山超市侵害宏联国际公司13782135号涉案商标专用权并赔偿损失。一、国山超市销售的涉案商品中标有生产厂家和商标等商品的来源信息,从专业知识的角度看,再加上涉案商标不是著名商标也不是驰名商标,对于一个农村的个体户来说,国山超市对商品是否侵权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国山超市的进货来源于本县的商品批发市场,进货数量小,都是现金交易,作为个体户没有签订合同的习惯,商品的来源都是合法的。二、虽然涉案商品中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类似的图标,但商品中有商标和厂家名称,不会误导消费者,消费者根据标有的厂家和商标完全可以区分商品的经营者,因此涉案商品没有侵权。三、因为涉案商品已经标明生产厂家和商标,再使用涉案商标图案属于著作权法范畴;在涉案商品已经标明生产厂家和商标的情况下,认定会降低商标的价值,没有法律依据。四、国山超市在经营范围之外,只购进了几件涉案商品,规模极小,获利极少,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过高。综...(本文书还有56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