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玉田县窝洛沽镇唐大超市(以下简称唐大超市)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2知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大超市经营者蔡**,被上诉人上海家化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大超市上诉请求:1、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2知民初****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在一审未参加庭审的原因。本案一审定于2020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由于上诉人前往外地,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故不能参加法庭审理。二、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2019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本文书还有41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