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玉田县林南仓镇天诚商店(下称玉田天诚商店)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家化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2知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玉田天诚商店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2知民初****号民事判决,并改判驳回上海家化公司的诉讼请求;2、依法判令上海家化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不全面,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第一、玉田天诚商店通过公开商家、正规渠道购进的花**产品,无证据证明其为侵犯商标权产品,故销售行为不属于恶意侵权性质玉田天诚商店也提供了供货商,但原审法院对该供货商提供的销售凭证予以否认,并认定玉田天诚商店未尽到注意义务,与事实不符和适用法律不当第二、玉田天诚商店属于农村地区,近几年刚刚经营、客流量不大,同时花**产品仅仅作为一个单一性能产品,近十几年来在农村地区销量很有限,又何况受传统花**功能和香型等因素影响,农村市场需求也在逐渐下降一般情况下,花**这一类小众产品都是在中大型商场或专业的化妆品门市店销售玉田天诚商店2018年5月份购进的65瓶花**,原以为当年夏季会销售完,但事实是几乎无人购买,后考虑到利润低、保质期的问题便不再销售,有几瓶自用,也有丢弃的,总之再未进货及销售该花**产品原审法院在无充分证据证明玉田天成商店销售了侵权产品的情况下,判决赔偿7,500元损失有违...(本文书还有59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