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因与被告庄**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庄**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因感情破裂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共同财产分割款40000元,于2015年12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被告于协议签订之日向原告书写欠条一份,双方依据该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但离婚后被告一直未将财产分割款支付给原告,原告数次催要,被告均拒不支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财产分割款40000元。
被告庄**辩称,被告是在原告欺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协议约定离婚后被告支付原告40000元应视为被告对原告的赠与,在该款交付前...(本文书还有18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