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李**。
2.注册号:14466723。
3.申请日期:2014年4月28日4.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8月6日。
5.标志:“回力”。
6.核定使用商品(第24类):纺织品毛巾;棉毯;白*;丝织美术品;纺织品制印刷机垫;桌布(非纸质);旗帜。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1.注册人: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简称回力公司)。
2.注册号:2018178。
3.申请日期:2000年5月10日4.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7月13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24类):无纺布;树脂布;过滤布;鞋的衬里织物;领衬布;金**;布;鞋和靴用织物;帆布;牛**。
(二)引证商标二1.注册人:回力公司。...(本文书还有40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