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诉被告王**、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的利息30400元;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从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答辩要点:1、原告主体不适格,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债务关系。被告...(本文书还有17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