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蒋**、蒋**、蒋**、蒋**与被告蒋**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蒋**、蒋**和五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及蒋**、蒋**、蒋**、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蒋**、蒋**、蒋**、蒋**、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为原告父母遗产的共有人;2、依法分割共有物利益即征收拆迁款370908.90元、安置房屋利益118500元及旧房屋变卖利益;3、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原告父亲蒋*学、母亲闫学梅生前是互助县红崖子沟乡站家村四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母亲于2005年去世,父亲于2006年去世,二老去世后遗留位于站家村米子湾19号宅基地1处和地上所建房屋等。原告父母去世后宅基地和房屋由被告居住使用,未作分割。2011年红崖子沟乡征地拆迁时,对其房屋等进行评估后因资金不到位无法安置,直至今年开始搬迁安置。丈量登记时除...(本文书还有41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