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凯泉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泉公司)与被告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凯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凯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施**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05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0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施**承担。事实与理由:施**多次向凯泉公司购买点焊机。2020年10月9日,经双方结算,施**尚欠凯泉公司205000元,同时施**承诺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完毕,逾期每日按照欠款总额的5%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故起诉。
施**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本文书还有12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