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乐高博士有限公司(简称乐高公司)因商*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
1.注册人:上海游奇网络有限公司(简称游奇公司)。
2.注册号:11157530号。
3.申请日期:2012年7月3日4.专用期限至:2023年11月20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服务(第41类,类似群4105):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
二、被诉裁定:商评字(2019)第****号《关于第11157530号“幻影忍者”商*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被诉裁定作出时间:2019年4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的注册未构成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简称2001年商*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以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裁定:诉争商*予以维持。
乐高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其他事实。
2018年1月2日,乐高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诉争商*无效,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乐高官方授权中心的名录;2.新华网及中国教育报等媒...(本文书还有56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