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利辛县莱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弗置业公司)、第三人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莱弗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徐**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2月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0025;2、依法判决被告退还所收原告的购房款162972元和支付违约金暂计25000元(诉讼中变更为35000元),合计:197972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开发的商住楼莱弗广场,位于利辛县侧,前进路南侧,原告与第三人王**于2018年2月7日购买了被告开发的第**幢**层**号,支付了首期购房款162972元,后因被告的原因导致不能正常办理按揭贷款,且按照合同约定在2018年12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但一直到目前被告均未完工验收交付房屋,被告严重违约,依法应解除合同,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与第三人王**因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到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在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双方购置的利辛县莱***小...(本文书还有47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