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男,1977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上诉人郑**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源公司)、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9)皖16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郑**,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刘**到庭参加诉讼。安徽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9)皖1623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并驳回王**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
王**答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答辩人为案涉工...(本文书还有25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