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苏*,女,汉族,1974年2月**日出生。
上诉人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弘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建公司)、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三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三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冯**,被上诉人弘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尤**,被上诉人苏*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劳务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承包被告承建的71781部队营房楼及食堂工程的劳务,承包价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160元、外脚手架搭拆每平方12元、搭拆料台一个200元等。原告按约完成了工程施工,但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2015年2月17日,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孟*县信访局组织相关负责人协调,三箭公司于2月17日上午支付2000000元到弘建公司账户。后因剩余工程款未能给付,原告遂诉至法院。审理期间原告申请对其承包三箭公司承建的71781营房及食堂工程(一营直属队、二号...(本文书还有24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