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魏**因与被上诉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20)苏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借款关系,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主体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陈**作为主张债权的一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上诉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关系,从被上诉人陈**在起诉时提供的两份与上诉人之间的录音资料中可以看出,上诉人不认可存在借贷关系,且明确说明不认识被上诉人陈**,而被上诉人陈**仅仅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该银行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上诉人借款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本文书还有46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