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湖南中生健联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生健联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闫**、刘**,原审原告闫**、原审被告石**、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07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生健联汇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判令石**、孙**于2020年8月1日在《承诺书》签名的行为属于无效代理并终止履行;三、判令中生健联汇公司法定代表孙**与闫**于2019年8月30日签订的《常德五医院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无效并终止履行;四、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闫**、刘**负担。事实与理由:1.常德鑫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康公司)与常德市第五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五医院)签订的《关于开展血液透析医疗技术项目合作的协议书》(以下简称《医疗项目合作协议书》),严重地违反了(卫政法发【2004】224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九条关于医疗机构不得对外承包、出租科室的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鑫康公司将90%的股权出售给中生健联汇公司用于经营此项目,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合同欺诈行为,故鑫...(本文书还有48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