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铁东区山门镇人民政府、四平市山门人民公社综合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尹*,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人民政府、四平市山门人民公社综合厂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参加诉讼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王**与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人民政府下属单位四平市山门人民公社综合厂自1980年6月至1997年7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经济补偿300元;诉讼费用原告自愿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王**于1980年6月到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人民政府下属单位四平市山门人民公社综合厂上班,系工人,原告在上班期间,单位按月支付工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该企业一直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由于单位效益不好,上述原告于1997年8月单位停产离厂。四平市山门人民公社综合厂隶属...(本文书还有12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