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山门政府)四平市铁东区山门综合厂(以下简称山门综合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委托代理人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人民政府、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山门综合厂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参加诉讼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刘**于1969年6月到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人民政府下属单位四平市山门人民公社综合厂上班,系工人,原告在上班期间,单位按月支付工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该企业一直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由于单位效益不好,上述原告于1997年7月离厂。四平市山门人民公社综合厂隶属于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人民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告现在因企业档案丢失无法缴纳社保办理正常退休手续,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告刘**与...(本文书还有21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