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劳务公司)与被上诉人邱**、被上诉人彭**、被上诉人王**、被上诉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邱**于2016年1月21日向河南省新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彭**、王**、一建公司、一建劳务公司支付邱**劳务款11100元。河南省新郑*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豫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一建劳务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一建劳务公司的代理人郜**、曹**,被上诉人邱**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王**,被上诉人一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刘**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建公司为位于新郑*郑*大道与107交汇处的华商汇建材装饰博览中心——基础建材馆工程的总承包企业。2...(本文书还有3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