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科丝美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丝美诗(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科丝美诗”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令被告在其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科丝美诗”字样;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以及律师费32000元,差旅费暂计8000元,共计440000元;3.判令被告在《知识产权》杂志上连续7天登报声明以消除影响;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科丝美诗株式会社cosmax(韩*)作为韩*最大、世界前10位的化妆品制造企业,注册资金约100亿,成立于1992年11月12日。其一直致力于化妆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其客户包括雅诗兰黛、兰*、迪奥、巴黎欧莱雅等众多国际知名品牌。原告作为科丝美诗的子公司,是中国境内首家化妆品制造工厂,历经12年的发...(本文书还有47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