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与被告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被告返还程家庄村北“四坟地”0.75亩土地;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位于晋中市太谷区××村北“四坟地”东临罗*香,西邻吴*成,南邻路,北邻王*中,共计0.75亩。至首轮土地承包以来一直由原告杜**耕种,期间没有发生变更土地行为。后来由于母亲年迈无能力时,原告接过了位于程家庄的“四坟”地,东临杜**,西邻贾风兰,南邻路,北邻王*中的0.5亩土地,合并后一直耕种至今。母亲去世后被告一直觊觎这0.5亩土地。为了霸占母亲的0.5亩土地不仅毁原告土地上的农作物,还强行连原告的0.75亩土地一同霸占而去不...(本文书还有6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