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查明: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罗*自动到濉溪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16年6月7日,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刘*丙对被告人罗*的行为表示谅解,自愿撤回对被告人罗*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前科核查证明,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被害人刘*丙的陈述,证人刘...(本文书还有45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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