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1年7月7日、2021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被告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付*给付装修材料款12,008.00元;2.要求被告付*给付原告欠款利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付*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3日至2015年7月11日期间,被告付**原告处购买装修材料,共计下欠原告装修材料款42,008.00元被告付*于2015年通过pos机刷卡给付原告装修材料款10,000.00元;于2016年2月6日给付原告现金10,000.00元;于2020年1月13日给付原告现金10,000.00元被告共计给付原告装修材料款30...(本文书还有18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