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与被告李**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权行为,消除影响,由被告通知所有登载案涉文章的网络服务平台删除链接;2.判令被告在中国科技网、《绿色中国》杂志、中国碳交易网、碳市场网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李**辩称,1.将被告署为第二作者,被告事前并不知情;2.被告只是涉案文章发表时署名的第二作者,而非该文的实际作者;3.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主观故意;4.原告已经因涉案文章侵犯名誉权起诉第一作者和北京国科云汇网络信息...(本文书还有26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