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随**、金乡县亨*******、阳光财产***************、石**、翁*、张**、张**、中国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被告金乡县亨通运输有限公司辩称:1、其系肇事车辆鲁h×××××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的所有人,鲁h×××××、鲁h×××××挂均在被告阳光财保济宁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被告随顺利为其雇佣的驾驶员,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本案的赔偿责任由其承担。3、事故发生后其先行垫付原告医疗费20000元,对原告医疗费中的非医保费用32491.87元没有异议。4、其他同被告阳光财保济宁支公司答辩意见。
被告阳光财保济宁支公司辩称:1、其对本起事故的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鲁h×××××在其处投保交强险及责任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约定不计免赔率,鲁h×××××挂在其处投保责任限额为1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约定不计免赔率。2、其已先行垫付原告吴**5万元,本事故还造成黄**受伤,张**死亡,交强险应当按照三人的损失比例分摊。3、原告诉求的赔偿项目不合理: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医疗费中非医保费用32491.87元,其不承担赔偿责任;护理费应按96元/天计算住院期间52天,且人数应为1人;误工费应按96元/天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共计125天;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责任,其不予赔偿;后续治疗费因未实际发生,原告应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原告未提供其女儿的身份信息,无法认定被抚养人情况,原告的父亲未达到法定年龄,且没有证据证明其父亲丧失劳动能力,不予赔偿。对于原告的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其愿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被告石**、翁*、张**、张**辩称:1、被告石**、翁*、张**、张**不承担赔偿责任,张**在事故中死亡,应以死者张**的遗产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死者张**生前家庭经济困难,不仅未留下遗产,甚至欠债累累;2、本事故造成...(本文书还有68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