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陈**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胡**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我和被告陈**同村居住,被告又是我的亲侄子,1991年经本行政村统一规划,划给我一处宅基地,坐落在丁村东街路北,属宅田合一,总面积为91平方米,四邻是:东临陈*荣、西邻陈**、北临陈*、南邻大街。2014年3月22日被告陈**强行在我宅基地上建房,后经人多方调解,被告置之不理。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你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停止侵权、排除妨害,将建在我宅基地上的房子拆除。
被告陈**辩称,原告陈**是我亲叔叔,1980年左右便外出到长春市第二面粉厂接替其父亲的工作上班,前两年刚刚回来。1990年左右...(本文书还有11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