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公司)诉被告郸城县星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辉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李**,被告郸城县星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1月6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位于郸城县交通路西段的翰林铂宫酒店项目由原告全部垫资承建,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义务,原、被告约定主体封顶被告支付给原告95%的合同价款,现该项目主体已经封顶,被告迟迟不支付工程价款,经多次催要无果,至此,原告请求1、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本文书还有17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