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王**、丁**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2015年0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01月0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代理人李*和其被告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农历1月份,王**派我去丁**的工地的干活,有王**发我工钱,当时约定一天160元,2013年农历3月14日,当时我在**楼按照王**的要求传送木板。在传送过程中被木板上的钉子从**楼挂下来,当时我就摔晕过去了,后来听说王**把我送到郸城县人民医院抢救,住院大概两个月,王**只垫付了部分医疗费,我出院后因为股骨头迟迟没有愈合,2014年8月份我又二次动了手术,这期间医疗费也是被告垫付的,如今我仍需继续治疗,我找他素要赔偿,他们一推再推,为此,特依法诉至贵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本文书还有20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