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王**的委托代理人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诉称,案外人王*善于2014年6月10日向我借款500000元用于生意周*,被告对上述借款作连带担保。故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被告王**辩称,对借款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借款人王*善已经偿还了上述借款,故我不应该再承担担保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0日,案外人王*善向原告邹**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原告500000元。被告王**在该借条担保人一栏签名担保。该借条中未约定借款利率及还款期。原告于...(本文书还有1746字未显示)